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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宝鸡市委员会
基层组织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8-12-18 09:08:49 来源: 作者: 【 】 浏览:37984次 评论:0

  (2015年10月27日九三学社宝鸡市第五届委员会第12次主委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九三学社宝鸡市委员会基层组织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社省委《2015年基层组织建设专项经费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社市委基层组织经费管理工作要求和市财政局相关财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1.基层组织建设专项经费是中共陕西省委为支持九三学社省、市委员会做好基层组织工作,用于基层组织开展活动的专项资金。
  2.经费由社省委通过“专项”的形式划拨到市委会机关账户,专项经费必须用于基层组织开展工作、组织活动,不得挪用和截留。
  3.本办法所指的经费含社省委下拨的基层组织建设专项经费、有关单位赞助的各种经费、成员缴纳的社费及其他收入。
  二、经费分配
  社省委通过“专项”的形式划拨到市委会机关账户的基层组织建设专项经费,按照支社人数予以平均分配,专项经费由基层组织主任委员在领款单上盖基层支社委员会公章并签字领取现金支票或现金。
  三、经费管理
  基层组织的主任委员对基层组织经费的使用管理负总责,并对基层组织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基层组织经费由各支社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按照经费收支事项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做好现金日记帐。
  基层组织开展活动的大项开支由基层组织委员会集体研究通过后方可开支,特殊情况可由基层组织主任委员决定,但事后要与其他支委通气。
  四、经费使用
  1.基层组织召开会议、组织学习的费用;
  2.基层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社会服务活动的差旅等费用;
  3.基层组织开展培训的资料、授课等费用;
  4.基层组织开展关心关爱社员活动的费用;
  5.基层各单位在经费使用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有关财政经费使用标准和管理办法,确保经费用于基层组织建设和开展活动。
  五、经费报销
  1.各种开支报销应持正规票据并注明用途,由经办人签字,基层组织主任委员签字后,方可报销。
  2.基层组织应将每年的经费收支情况在基层组织全体成员会议上通报。
  3.基层组织应将全年票据予以装订成册,和每年的经费收支现金日记帐予以妥善保存,以备社省委、社市委监督审核。
  六、成效报告
  1.基层组织在开展活动后,及时向社市委办公室报送活动开展情况的相关材料(照片、信息、社情民意、调研材料等),每年11月25日前报送年度基层组织活动情况材料。
  2.每年年终向社市委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可与支社全年工作总结一同提交),社市委全面汇总后向社省委书面报告。
  七、附则
  本办法自社市委主委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变更,即按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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