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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社 员
2018-12-18 15:51:10 来源: 作者: 【 】 浏览:32257次 评论:0

  第一条 从事科学技术工作以及高等教育、医药卫生等方面的高、中级知识分子,赞成并愿意遵守社的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社。
  第二条 发展社员,应当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由申请人向社组织递交入社申请书,社组织经过联系培养、考察后,由两名社员介绍,填写入社登记表,经基层组织讨论通过,报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组织批准,并由省级组织备案。社龄自批准之日起算。
  必要时,中央和省级组织可以直接发展社员。
  第三条 社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继承和发扬社的优良传统。
  (三)遵守社的章程,执行社的决议和决定,参加基层组织生活和社的活动,接受社的监督,交纳社费。
  (四)努力学习,做好本职工作,为国家建设积极贡献力量。
  第四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社组织活动。
  (三)对社的工作和社的各级领导机构提出建议和批评,对社的决议和决定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
  (四)在合法权益遭受不法行为侵害时,要求社组织给予关心和帮助。
  第五条 社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社的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社组织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社员违反社的章程,按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社的纪律处分有四种:警告、严重警告、留社察看、开除社籍。
  留社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社员在留社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社员的纪律处分,须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通过,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组织批准。对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对地方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开除社籍,须经省级组织批准,报中央备案。
  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第七条 社员有退社自由。退社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通过,报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组织批准终止其社籍,并报省级组织备案。
  第八条 社员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活动,且连续三年不交纳社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由所在基层组织讨论通过,经省级组织批准,终止其社籍。
  第九条 社员工作地、生活地变动时,应当按规定办理社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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