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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社的干部
2018-12-18 16:01:53 来源: 作者: 【 】 浏览:31607次 评论:0

  第四十条 民主推荐培养选拔干部,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政治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群众认同的优秀干部,努力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
  第四十一条 社的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社的章程,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履行职能所必需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运用正确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热爱社组织,有较强事业心、责任意识和进取奉献精神。
  (三)良好的品德修养,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团结同志。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顾全大局,作风民主,公道正派。
  (五)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组织的领导干部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
  (一)较强的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二)在本地区、本领域、本行业贡献突出并具有代表性、良好社会形象和知名度。
  (三)在社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在社员和所联系群众中有较高威信,能够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四)一年以上社龄。
  第四十三条 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同一职务可以连选连任两届,最多不超过三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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